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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3页(263字)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承担各种工业生产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部门。

中央有国务院冶金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化工部、航天部、兵器工业部、机电工业部。各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分别组织本部门所属的单位和各省区实施生产和协作,为完成这一任务在有关省、市、自治区的首府,可设置自己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所需,设立相应的厅、局或行政性专业公司,依法实施工业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中相对应工业主管机关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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