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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5页(444字)

我国按照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上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实行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责,就是企业向国家负责,按照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生产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产品,满足社会需要。权,就是国家赋予企业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使企业能自主地、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利,就是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在国家增收的前提下,做到企业多留、职工多得。为此,要对各方的责、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确定责、权、利之间互相制约的关系,从而保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

1981年10月29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要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把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实现的经济效果联系起来,使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用最少的人力物力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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