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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0页(460字)

1980年10月17日发布。

主要内容:(1)在开展竞争中,所有的生产和经营单位,都应当保证完成国家的产销计划,不断提高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2)开展竞争必须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3)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长,开展竞争。

(4)广开商品流通渠道,为竞争开辟场所。(5)开展竞争必须对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6)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7)为了鼓励革新技术和创造发明,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有的经济利益,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8)竞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

(9)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跟上形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竞争的领导,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协调、统筹、监督工作。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试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订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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