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7页(641字)

1984年10月22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国务院于同年11月20日批准执行。

共10条。主要内容:(1)轻工业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国家政策法令和国家计划指导下,集体企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侵吞集体企业的财产和无偿调用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包括厂内车间、班组的逐级承包,以及各种单项承包。(4)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讨论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厂长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对职工大会负责。(5)厂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享受同级国营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

(6)企业有权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实行自主经营,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7)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有权自销产品。

(8)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同城乡其他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也可以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发展技术联合、人才开发联合,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同外商、侨商、港商合作、合资经营。(9)在实行经济改组、归口管理和联合经营中,应保持集体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三不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