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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3页(412字)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共8条。主要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2/5;(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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