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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1页(551字)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共8章25条。主要内容:(1)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生产、供应、消费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纸、过滤嘴及卷烟专用机械。

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卖行政管理及业务经营机构。(2)烟草生产由国家计划安排,实行计划种植与收购,并由各烟草公司与生产者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照合同执行,不得盲目种植,无计划、无合同发展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统一收购;卷烟、雪茄烟按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生产,不得自行销售,除国营烟厂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自行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经营零售业务必须具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种烟的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不得擅自变动;制作卷烟、雪茄烟的机具,原材料由烟草总公司定点计划生产,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各生产厂不得自行购、售。(3)烟草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都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统一组织实施。(4)凡违反本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自198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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