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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申报时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6页(347字)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限。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的第14日为法定例假日的,可以将申报时限向后顺延。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进口货物以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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