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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7页(895字)

又称财政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划分各级国家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力和利益的制度。

具体包括:(1)预算管理体制,反映和规定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之间在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责方面的相互关系,是财政管理体系的主导部分。(2)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规定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组织财务分配的权限和职责,反映国家和企业、职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3)事业财务管理体制,规定各事业单位在进行活动时对收入和经费的支配权限和管理职责,反映国家与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之间的经济关系。(4)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各级税收部门在税收管理上的职责和权限。

(5)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规定基本建设活动中基建单位与建设银行、施工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财政管理体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建国以来,大体上由解放战争时期的分散经营到1950年全国统一、高度集中,再逐步过渡到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方面,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扩大地方的财权,加强地方财政管理的责任,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在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关系方面,改变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的状况,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先后试行了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随后对企业利润改上缴制为征税制,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在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方面,把国家的基本建设资金供应制度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有息贷款,定期偿还,并推行投资包干制,以加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经济责任,调动其完成国家计划投资的积极性。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对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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