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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2页(357字)

又称征税对象、课税客体。

指对什么行为或行为的结果征税,是交纳税款的客体。例如,产品税的课税对象是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和经营进口产品的单位,以及个人的产品销售收入;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商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

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3大类:(1)流转额课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课税对象;(2)收益额课税,以纳税人的纯收益或总收益为课税对象;(3)财产额和资源、行为课税,包括以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以资金的占用、某些消费行为等为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在法律上的确定,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了不同征税对象实质上的差别。

开征每一税种,首先要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此课税对象是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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