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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9页(762字)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修订。

共18条。主要内容:(1)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

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2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自己调整的工资不包括在内。企业职工每人每月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2)对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①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②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③经批准试行的10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④外轮速遣奖;⑤其他经国家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3)缴纳奖金一律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缴纳。奖金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奖金税按年计算缴纳,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藏或者拒绝提供。

纳税义务人不按期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除应限令其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凡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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