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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9页(663字)

在有些国家,套汇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和外商利用不同外汇市场或不同时间的货币差价进行外汇买卖,从中获利的行为。

在我国,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套汇,(1)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3)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4)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其他类似的形式偿还的;(5)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6)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对套汇的处理如下:(1)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2)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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