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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8页(339字)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

共14条。主要内容:(1)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2)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3)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4)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5)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6)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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