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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2页(520字)

1984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1)旅客或者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携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必须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出境的,以走私论处。(2)入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品名、件数、重量等后放行;如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3)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外发货票”查核发行;不能交验“特外发货票”的,不许携带、运输、邮寄出境。(4)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出口含金银产品的限额和申报手续等作了规定。

本办法自1984年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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