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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6页(280字)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担负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城市、乡、镇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规划的职能机构。

国务院设建设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建设委员会、建设厅、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保局、房管局等。县人民政府设一般建设科、局和环保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有:(1)对水、电、桥梁、道路、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建筑住宅建设、环境保护作出规划;(2)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并对这些部门监督、协调;(3)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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