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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包干经济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8页(397字)

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施工管理制度。

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其主要内容:(1)包干单位对建设项目要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2)建设单位对包干单位要保建设资金、保设备与材料、保外部配套条件、保生产定员配备、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与燃料的供应等。按照建设项目的特点与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施工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综合开发单位或设计单位对主管部门包干。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签订合同或其他合法手续,明确规定包与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台,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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