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5页(226字)
1983年6月4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本办法对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申请、审核的程序、办理征地的手续、住宅的建筑面积作了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城镇个人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的住宅,所有权归个人。住宅竣工1个月内,建造人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照,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