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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9页(414字)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以及超过规定范围而造成的失误称为事故。

按性质可分为火灾、被盗(有被盗痕迹)、丢失(全批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损坏(破裂、变形、磨损、摔损、部件破损)、腐坏(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湿损、票货分离(有货物〈车〉无运送票据,有运送票据无货物〈车〉,但已查明下落者)和其他(误运送、误交付、误编记录、伪编记录、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事故的)等9类。按程度大小可分为3等:(1)重大事故,包括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的。(2)大事故,包括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人数不够重大事故条件的;货物损失款额5000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3)一般事故,即不属以上各等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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