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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0页(550字)

对于不在岗位执行任务的铁路职工和未持有效乘车凭证的旅客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照1979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1)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因此给铁路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①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②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③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④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⑤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3)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上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清晰醒目的护桩或警告标志。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4)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认定责任,进行处理。(5)对路外伤亡事故伤亡者的医疗、救济、抚恤、埋葬等费用,以及损失的承担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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