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笨重货物运输管理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3页(584字)
公安、车管、市政工程等部门对依法属于超限笨重货物的运输实施的管理。
凡装载在汽车上的货物,其长度、宽度、高度中任何一部分超过交通部颁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都属超限货物。宽高长的限度分别是,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过车厢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长度前后总共不得超过车身3米。超限货物的运输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许可。
笨重货物的确定,不以车辆的容积或负重能力为标准,而以人的负重能力为依据。
凡是件重超过普通劳动力能够搬运的最大限度的货物,都属笨重货物。我国目前对笨重货物的界限尚未作统一规定,各地一般以200公斤或300公斤为起点。
进行超限笨重货物运输,必须掌握下列情况:货物的长、宽、高、重、体形、重心以及可否卧倒装运,装卸现场有否电缆、水管、电话线、煤气管、沟管、粪管或其他地下建筑物,车辆能否直达装卸现场,现场能否进行装卸作业,运行路线的桥梁路面的通过能力。在市区进行超限笨重货物运输的要求是:(1)超限笨重货物要经公安、车管部门、市政工程部门审查并发给准运证,方可运输。
(2)必须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货物末端悬挂明显标志,日间挂红旗,夜间挂红灯。特殊超高货物要有专门车辆引导,特别笨重货物必须邀请市政工程及有关单位在沿途和现场作技术指导,必要时还要进行桥梁等设施的加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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