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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5页(302字)

沿海、内河、湖泊、运河内,没有水下障碍、深度足够、言许既定吃水的船舶、排筏通航的水域,分3种:(1)国家航道。

包括:①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③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④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国家航道由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2)地方航道。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3)专用航道。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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