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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6页(323字)

1951年11月由苏联等8个国家签订。

主要规定了签订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运输契约的缔结、履行和变更,铁路的连带责任和责任范围,联运货物的运输组织和运输条件,运输费用的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企业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定明确规定,各协定参加国间的货物运输按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参加国和未参加国间的铁路货物运输,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协定的最初签字国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8国,1953年我国和朝鲜、蒙古加入协定,1955年越南加入。

1951年在华沙设事务局,1957年起有关协定事务由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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