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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7页(580字)

1982年铁道部公布。

共4编17章356条。主要内容:(1)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2)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3)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技术设备的基建、制造、验收、养护维修、救援及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等工作程序。(5)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6)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7)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发扬协作精神,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

(8)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信号指示的运行及调车命令。

(9)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10)铁路行车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并具有担任本职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本职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属于有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还须按其技术等级标准考试合格。

本规程自198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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