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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1页(374字)

1985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航空运输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审批手续,以及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的内容。(2)航空运输企业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及第三者责任险。

(3)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规定。依法航行和服从航行管制部门、机场塔台的指挥。(4)航空运输企业有经营自主权。(5)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服从民航局的适航监督和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民航局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民航局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6)对租用或包用非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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