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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违法行为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8页(370字)

人民法院或公安、邮电、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邮政法和邮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邮政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者,依刑法191条规定处罚。故意损毁邮政公用设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如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邮政专营的规定经营邮政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邮件和资费,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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