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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9页(440字)

根据专门人才学术水平的程度授予相应的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实际等级的制度。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公元607年(隋炀帝大业三年)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到明代,科举制度已相当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清代科举制度和明代大致相同。在国外,学科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大学。它的历史和文凭、证书密切相关,一般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博士、硕士、学士3个等级。

1935年,国民党政府曾公布《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博士、硕士、学士3级。新中国成立后,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分博士、硕士、学士3级。博士和硕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还规定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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