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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招生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1页(564字)

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目的、方针和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

由国家的教育制度决定,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1)证书制。学生持有通过中学会考后获得的各类中学毕业证书,一般便可进高等学校学习,不另举行入学考试,如英、法、联邦德国。

(2)考试制。学生要通过竞争性的入学考试,合格者才能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如美国、日本。

(3)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统一考试和中学学习成绩兼顾,如苏联。我国于1952年建立全国统一招收高等学校新生考试制度。现行的招生办法规定考生应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的未婚青年。统一考试科目规定为:文史类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等6门科目;理工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和生物等7门科目;艺术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科目规定为政治、语文、外语和专业课;体育院校单独命题,进行体育、文化科目的考试。国家在个别省市试验新的考试办法,如上海曾试行统一报名、单独命题考试办法。我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组织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持有关工作。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常设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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