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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2页(383字)

我国对自学高等教育某种专业课程并经国家考试合格后的人员,在学历、使用和待遇等方面所作的统一规定。

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1980年12月教育部拟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按规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分别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有关全日制高等学校为主考单位。每年定期举行考试(一般是一年2次)。

经考试一门课程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规定的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并通过品德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的高等学校联合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的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的,国家承认其学历,并按规定调整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待业人员获得毕业证书的,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从1983年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逐步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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