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0页(335字)
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共17条。主要内容:(1)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4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2)扫除文盲的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管理,由城乡基层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3)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扫除文盲教育应讲究实效,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形式。(4)对个人脱盲标准、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扫除文盲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规划、师资、经费、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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