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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1页(584字)

1989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

共6章32条。主要内容:(1)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2)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3)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4)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指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6)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着的和保育、教育、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予以奖励;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等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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