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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7页(713字)

1987年1月20日发布。

主要内容:(1)国务院各部门都要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2)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3)其他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如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成为中小企业与乡镇企业群体的技术开发部门及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或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或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企业等,这类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收入。

(4)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管理(包括个人或集体承包),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5)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担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租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福利、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并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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