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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8页(481字)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4月25日修订。

共15条。主要内容:(1)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2)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3)申报发明项目由国家科委设立的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并评定奖励等级,再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4)奖励按发明的作用和意义大小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的发明可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授予特等奖。(5)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国防专用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批准;向外国人提供列入保密范围的发明内容须经国家科委批准。(6)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人士也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经审查批准后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7)在集体发明中,只有对该项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才能算发明单位,如果只是对该项发明研究工作给予一般帮助的单位,不能算作发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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