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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4页(353字)

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同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共13条。主要内容:(1)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行业归口部门成立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对合格者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由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2)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解聘、辞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3)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

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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