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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5页(565字)

1987年11月2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共9条。主要内容:(1)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系统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机构,即科技开发企业。(2)凡成立全国性科技开发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地方性科技开发企业,由创办单位向所在的省级科委或计划单列的市(区)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3)科技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②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③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④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4)科技开发企业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可以兼营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5)科技开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分立、合并、迁移和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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