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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9页(427字)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共18条。主要内容:(1)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55种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3)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4)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或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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