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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文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0页(406字)

根据1987年2月3日文化部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为珍贵文物。

其定级标准如下:(1)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2)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3)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4)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5)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6)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7)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的文物。(8)反映历代着名艺术家或着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10)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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