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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7页(536字)

1986年6月19日文化部发布。

共7章33条。主要内容:(1)博物馆对藏品管理的责任及保管人员的素质。(2)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藏品的保养、修复和复制等业务的技术质量要求和管理制度。

(3)藏品的库房管理制度。

(4)奖惩标准。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①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着的;②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③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④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⑤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⑥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对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①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②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③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④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文物系统所属的各类型博物馆,以及各级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文物保管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文物局1978年1月20日发布的《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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