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1页(549字)
1987年12月29日文化部发布。
共13条。主要内容:(1)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范畴(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着及出版物)。
申请奖励的条件是:①应用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②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③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大成绩的;④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很大成绩,并取得显着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⑤在制定科技标准及情报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2)奖励的4个等级和具体的评审标准。(3)申报程序及要求。
凡申报的项目,均由文化部主管业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先行评审,凡评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的个人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申报奖励的项目,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一旦发现,要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4)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从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自收到异议信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部门和文化部协商处理。有异议解决不了,该项目则暂不发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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