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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6页(552字)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免费医疗预防待遇的一种制度。

我国公费医疗的管理机构是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设置的公费医疗预防处(科)。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凭卫生行政机关发给的公费医疗证,到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诊疗,由各级人民政府将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1979年6月23日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同年11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和1979年11月12日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问题的复函》,对可以享受或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作了补充和重申规定,主要内容:(1)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凡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退休金的,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由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其医疗费用应视情况由肇事者单位或本人负担,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3)已开除公职或劳动教养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4)企业、事业基层工会的脱产人员,以及工会基层组织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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