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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4页(348字)

文化部出版局制定,1984年10月19日文化部批准。

共16条。与1980年5月起施行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相比,其主要特点是:(1)实行两种印数稿酬标准,即对一般书籍和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着的稿酬分别作了规定;(2)规定了对已故作者稿酬继承的办法;(3)规定由中文译成外文以及根据他人着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对原作者和原出版者付酬的办法;(4)由出版者同着译者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规定在书稿发排后,可以预付一部分基本稿酬,书籍出版后立即付清全部稿酬。同时还规定出版社要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本规定1984年12月1日起试行。按1990年7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稿酬标准比原规定提高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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