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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5页(409字)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台湾同胞对其创作的作品,依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章,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版权。

(2)凡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或改编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并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者应将此类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3)经授权后的出版者出版台湾同胞作品,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和赠送样书;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4)受台湾同胞委托,为其办理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过公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

(5)大陆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湾同胞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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