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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4页(596字)

西方国家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案。

以纳税人的“消费”和支出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主张实行支出税的理论认为,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课税,要比对纳税入的所得课税更公正,因为对消费支出的课征在计算时是以所得额减储蓄额作为课税基础的。当年的各种收入,不问其来源如何,性质如何,都应课税;当年的可以证明的储蓄额,都可以扣除,所得余额即为当年的应税支出额。

在支出税体制下,由于只对消费支出的总额课征,因而就不需要对不同的所得加以区别,也不需对储蓄与投资作出复杂的优惠待遇。

因而现行所得税随着种种优惠与特殊规定而来的漏洞也就不复存在。支出税显然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储蓄与投资。

西方一些税务专家认为所得包含着个人的消费支出、投资和储蓄,对所得全额征税,不利于追加投资,扩大生产。20世纪50年代已有此倡议。

1 970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P·L·凯利还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公式:E=I-(NWE-NWO)。其中E为支出,I为所得,NWE为期末资产余额,NWO为期初资产余额。按照以上公式,对支出课税即是对E的课税,也就是对所得额减去投资及储蓄的净增值后的余额课税。斯里兰卡和印度分别于1959年和1964年曾试行过支出税,但都因税源小,稽征难,只维持了三、四年就停止了。

1984年以来西方税制改革中又有些税务专家提出以支出税取代所得税的主张,但看来条件还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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