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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格纳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0页(1075字)

【生卒】:1835—1917

【介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他在自己的主要着作《财政学》和《社会财政税收政策》中,曾经把改良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一些措施称之为“社会政策”;并把经济理论,财政政策和税收制度放在社会政策的基础之上予以伦理化,用来调和阶级矛盾,为当时德国的卑斯麦政府效劳。瓦格纳在上述着作中曾经提出过三方面的特殊税收理论:1.认为税收是人民的一种牺牲,即牺牲说。他说:“税收是国家的一种强制索取,是人民的必要牺牲,国家可以强制人民纳税,不必考虑人民是否从国家活动中得到何种利益。”这种学说比较坦率,亦涉及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

2.认为税收是一种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他对税收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所谓税收,从财政意义说来,就是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作为对于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作为对于公共团体的事务设施的一般报,依据一般的原则和标准,以公共团体一方面所决定的方法及数额,强制地征自个人的赋课物。从社会政策上的意义说来,所谓税收,就是在满足财政上的需要的同时,或不问财政上有无需要,规定对国民收入和国家财产进行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所征收的赋课物”。以上关于税收的定义,超出了通常把税收解释为筹措国家经费的财政手段的一般概念,而赋予它以所谓“实现社会公正”、“变更社会分配”和“协调劳动与资本”等社会政策的新的性质,突出地体现了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思想特点。

他认为要改变私有及自由竞争制度下的不公正的分配,必须借助于一种社会政策性质的税收。从而税制也就需要从纯财政性税收的国民时代,进入到社会政策的阶段。

按照他的设计,社会政策性质的税收应该是对财政所得重课,对劳动所得轻课;对奢侈品重课。对最低生活费免课,对不劳而获的利得或偶然利得重课,对普遍利得轻课;以及为了对所得多的多课,需要采用累进税率等等。

他的这种税收理论,在第一次世界战以前曾经一度成为具有支配地位的一种税收理论。3.认为税收本身具有一种再生产力。瓦格纳认为:资产阶级国家也是一个生产者。

这个生产者通过国家职能,把税收征课得来的有形财富变成其他财富,特别是无形财富,如公共设施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等,从而可为社会生产创造条件。

使税收成为一种再生产力。基于这一指导思想,他将亚当·斯密的租税四原则进一步加以扩大,分为财政政策、国民经济、税务行政和公正租税分配等四大原则。以下又分为九个小原则。见“财政政策原则”、“国家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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