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71页(731字)
中国对其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80年9月1 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日公布施行。征税对象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额,即中外合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等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所得。应纳税的所得税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应纳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其分支机构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税率规定为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两项合计税率为33%。为鼓励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使用或继续投资,对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
对需要鼓励和发展的合资企业,还规定有优惠待遇。如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 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减征所得税15-30%,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198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本法的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