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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小组)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73页(201字)

新中国建立之初的50年代,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手工业合作化的高级形式。

生产资料归社员集体所有。在上一级联社的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利润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主管部门缴纳合作事业基金,剩余部分转入自有资金(公积金、公益金)。

对手工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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