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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课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93页(500字)

国际税收用语。

即双重征税。是指国际间的重复课税。国际间的重复课税,是由于各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所造成的。

例如,采取属人主义原则的国家。

对其本国公民或居民的来自其他国家已课征所得税的收入,还要依照本国税法课征所得税。国际间重复课税问题的避免,有单方免除和双方协定免除两种方式。

单方免除方式,是由一个国家单方规定对由国外取得的收入实行免税;或采取“税收抵免”等办法。双方协定免除的方式,是通过缔约国双方签订税收条约解决重复课税问题。

具体措施有免税办法和减税办法等。如,中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比较通行的做法,但存在国际间重复课税问题。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同时又规定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在中国汇总应纳所得税内准予抵免;或按与外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办理,见“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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