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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得额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18页(931字)

“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每一纳税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止)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生产、经营所得,指外国企业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所得、出租或者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以及其他营业外收益。

外国企业所得额为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该项所得是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股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利息指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和利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以及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租金指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特许使用费指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其他所得指上述所得以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工业:(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3)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5)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6)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2.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3)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4)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3.服务业:(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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