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20页(557字)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制度下,曾有一种叫“包税制”或“商包制”的名目。
即官府不直接向纳税人按规定税率征税,而是采取指标承包方式,把要征的税款数额,包给当地的富商豪绅,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办法,运用官府授给的征税权,向纳税人收税。中国宋、元两代盛行此种征税制。当时所称的“扑买”或“买扑”就是这样一种包税制。以后的一些朝代以至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有出现。它给承包征税人以敲诈勒索、大发横财的特权,而广大的劳动人民则不胜其苦。新中国建立后,对于以上这种严重苛扰人民的包税制,已经彻底废除。
但是在有些地区也出现过另一种形式的包税现象。即不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而是脱离国家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缴税(所得税或按流转额征收的产品税等)的固定数额。
包税,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的时候,是将应缴纳国家的税收收入转为企业所有;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企业将负担不了这笔税款。这样,必然难以维护税收政策和税法的严肃性。它不但不能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应有杠杆作用,而且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对经济、财政会造成严重的恶果。因而国家对有的地区的包税现象,指出其错误性质,并通知禁止实行,恢复按税法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