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地方附加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42页(687字)

地方政府随国家正税或城市公用事业费加征的收入。

地方附加收入属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财政机关单独管理并按规定使用。中国开征过的地方附加有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教育费附加等。城市房地产税附加,1 953年税制修正时并入正税征收;工商营业税附加,1958年税制改革时,因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同时规定工商统一税按正税1%征收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1973年税制改革时,因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但地方财政这部分附加收入仍予保留,即工商税入库后,再以退库手续按正税的1%退给地方财政。

工商所得税附加为正税的1%。农业税附加的比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正税的15%。

经济作物区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高于1 5%,但最高不得超过30%。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征收,县镇一律不准征收。

批准设市的城市所属县镇,已发展成为工业区的可以征收,工业区一律不准征收。城市公用事业征收附加的项目有: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电、电话、煤气、轮渡等9项。

工业用电、水两项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均可开征,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为1 0%,其它地区为5-8%,由各省、市、自治区在此幅度内确定。公共电汽车、民用水电、电话、煤气、轮渡等7项附加。

主要对城市居民征收,附加率最高不得超过10%。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停止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教育费附加,它是随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征收,只限于发展教育事业支出。

上一篇:地租税 下一篇:税务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