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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投柜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66页(253字)

中国明朝清朝对田赋征收方法之一。

明代赋税征收银两部分,为防止弊端,北直隶保定府(治今河北保定)、浙江绍兴府(治今绍兴),曾于隆庆初年在各县分设钱粮柜,由纳税人将应缴钱粮注明姓名及田赋银数,自己封好投入柜内,随取收据。一条鞭法实行后,推广施行。

清顺治十六年(1659)通令州县在征收时置木柜排列署门,由粮户自投封柜,以免浮收少纳。缴款凭证改称粮串。

但农民因不明纳粮手续或距粮柜过远,仍由粮差代缴。经办人在串册上作弊如飞洒、诡寄,粮差的浮收短报等,仍不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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