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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73页(434字)

又称完全合并法。

西方国家试图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以消除或减轻重复课征及股息额外税负的一种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企业的应税所得不交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不管此份额是否已分配到股东手中,均应并入股东的个人毛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法就是在税收上将股东看作是非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合伙人,股东就其持有股票的多少,按比例就公司的净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考虑分配与未分配的问题。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已将公司所得税完全并入个人所得税之中,因而不存在股息重复课税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假如公司并没有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股东,而是留出一部分不作分配,对于每一个股东来说,这部分未分配的利润中的属于他的那部分不但要包括在他的个人所得税中,而且还要预扣所得税。如果预扣税率低于股东实际适用税率,股东必须就他并没有收到的所得补交部分税款,出现股东无钱交税的情况。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正式采用完全合并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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